宁波大学海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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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06月19日    已浏览:次   图/文:

    宁波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宁大政〔2016〕 7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 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学〔2015〕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学条件

    1.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校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我校医院的诊断书。特殊困难学生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就近照顾的。

    2.我校须有相同专业可供转入。如没有相同专业,则须报经教务处审核同意转入相近专业。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就读: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预科生转正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我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出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申请转入程序

    1.学生申请

    拟转学学生应向我校学生事务中心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充分说明转学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原学校出具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原学校教务处印章;

    (2)原学校出具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原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3)原学校出具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花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4)患病学生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原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加盖原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5)特殊困难学生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6)原学校主管校领导签署的同意学生转出的函;

    (7)提供《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其中省外高校转入的备案表可自选。

    以上材料省内转入学生一式四份,省外转入学生一式五份。

    2.教务处审核

    学校教务处受理转学申请,对学生的转学理由、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专业匹对,初步审核该生的转学条件。

    3.学院考核

    学校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转学申请材料,移交相关学院。

    相关学院应组织考核小组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应重点考察该生身心健康状况、专业学习能力等。

    学院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转学申请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并将考核情况及表决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连同转学申请材料交教务处。

    4.学校决定及公示

    教务处将拟接受的转学申请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长签署接收函。

    学校审核同意后,应通过校园公示栏或网站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不接受转学的申请材料,则由学生事务中心退回学生本人。

    三、申请转出程序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它学校学习,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本人向学院提出转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患病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我校医院印章;

    (2)特殊困难学生须提供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3)提供《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4)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以上材料如是省内转学的一式四份,转省外高校的需一式五份。

    2.学院审核

    学院对学生的转学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教学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3.学校决定及公示

    教务处将拟转学申请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校园公示栏或网站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出具经主管校长签字的同意该生转出的函。

    四、受理时间

    转学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两次,即每学期开学1-2 周内学生提交申请。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16 年2 月27 日起施行,由宁波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之前制定的转学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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