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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办通知

    转发人事处【关于办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2015年04月10日    已浏览:次   图/文:

    各单位、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今年我校《任教满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艺术馆”。为使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能享受该待遇,从1998起,满三十年教龄的教师统一由浙江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颁发省教育厅《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

    二、《荣誉证书》发放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包括离退休教师),发给《荣誉证书》。过去已办理的教师不再办理。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教龄(实际)满30年的我校教师均可申请。

    三、《荣誉证书》办理程序

    1、先由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同时上交一寸近照一张。

    2、各学院初审并汇总后,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发放教师汇总花名册》纸质稿,于2015年4月20日前报人事处安中大楼405室,同时发电子稿至yiwuke@nbu.edu.cn。

    (因学院需要汇总后上交人事处,请老师将相关材料于4月17日(下周五)前交党政办310,电子稿发hyxy@nbu.edu.cn)

    3、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发放。

    联系人:伊武科;联系电话:87600365(888365)。

     

     

     

    附件:

    1、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2、《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发放教师汇总花名册

     

     

    人事处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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