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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办通知

    转发人事处【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

    2015年09月10日    已浏览:次   图/文:

    各单位、部门及有关教师: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72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3年1月1日以后毕业来校工作的、并办理落户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已经在甬企事业单位工作,脱产或委培完成博士学历教育的;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优惠政策。
    二、贷款贴息补助标准
    (一)购房贷款贴息标准: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按照住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息总额除以60个月享受每月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不足3000元/月,按实享受;超过3000元/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我校属于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对象。
    (二)博士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2、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1、在享受期间调离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3、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
    4、其他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的情况。
    三、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护照。),其中集体户口的老师户口材料提供户证中心的户籍证明和保卫处出具《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情况证明);3)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到解放南路257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厦办理);5)在甬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2003年1月1日以后毕业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宁波大市外引进的博士需提供人事关系转移介绍复印件(机关提供公务员转任介绍信,企事业单位提供人员调动流动介绍信),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盖;6)购房普通住房的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在2015年9月15日前将材料报至学院;
    2、各单位汇总后,在2015年9月16日将材料及汇总表报人事处,逾期不候。
    联系人:周芬                                联系电话:87600288
    附件:
    1、《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
    2、宁波市博士毕业生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汇总表
    3、《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72号)
     
                                           人事处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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